各縣(區)財政局:
為有效化解政府采購爭議糾紛,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在前期部分縣區試點探索基礎上,我局制定《惠州市財政局關于建立政府采購爭議調解機制的工作指引(暫行)》,現予以印發。
在實施過程中,各縣(區)要加強總結政府采購爭議調解工作經驗,遇到問題以及意見建議及時反饋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管科)。
惠州市財政局
2022年12月29日
惠州市財政局關于建立政府采購爭議調解機制的工作指引(暫行)
為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拓展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渠道,有效化解政府采購爭議糾紛,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在前期部分縣區試點探索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政府采購爭議調解機制(暫行)工作指引如下:
一、調解原則
按照“依法依規、自愿平等、客觀公正、注重效果”的原則,在處理政府采購投訴、信訪、舉報以及其他有關爭議時,探索建立與投訴裁決并行的約談、調解等非強制方式的糾紛化解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購領域的爭議糾紛。
(一)依法依規原則。政府采購爭議調解為非強制方式的糾紛化解模式,與投訴裁決、信訪處理等法定程序并行,進行調解時遵守政府采購法、信訪工作條例、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二)自愿平等原則。以調解方式來解決爭議必須征求當事人的同意,達成調解必須各方當事人自愿。各方當事人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客觀公正原則。財政部門居中調解,專業性強,客觀中立,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當事人,并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
(四)注重實效原則。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簡便,降低各方當事人時間成本、費用支出,節約行政資源,限時調解,達到各方可接受的結果,解決爭議糾紛。
二、調解范圍
有下列情形的政府采購投訴、信訪、舉報以及其他相關爭議可以進行調解:
(一)當事人對有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對政府采購程序不了解等情形的。
(二)當事人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存在異議,但事實依據不充分等情形的。
(三)財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政府采購案件,但不影響結果、事實清楚、雙方爭議不大等情形的。
(四)有關當事人已就爭議事項進行糾正。
(五)其他可以調解的情形。
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不適合進行調解。
三、調解人員
政府采購爭議調解由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安排不少于兩名工作人員組成調解小組進行調解;情況特殊的,可以邀請法律顧問、評審專家等第三方機構人員參與調解。經爭議各方同意,財政部門也可委托獨立第三方機構進行調解。當事人認為調解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可以申請調解人員回避。調解人員認為自己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四、調解方式
(一)調解小組可以組織召開案件協商會。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小組經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參考。
(二)調解小組也可以分別與當事人進行約談、溝通協商,對于當事人的合法合理訴求,轉達有關方進行更改。對當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加強解釋溝通,并向當事人釋明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化解當事人疑慮,爭取達成調解意愿。
五、調解程序
通過召開面對面、背靠背、遠程線上等方式進行的協商會調解,財政部門于調解前一個工作日將調解的時間、地點和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
(一)對未正式受理的投訴案件。在收到投訴書后審查期間,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進行分析研判,如符合調解范圍,征求當事人同意調解后,在三個工作日內組織調解。調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對已受理的投訴案件。經過分析研判認為可以通過調解化解爭議糾紛的,征求各方當事人同意調解后,在十五日內組織完成調解工作。雙方不同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處理。
(三)對于信訪、舉報以及其他有關爭議。如符合調解范圍,征求當事人同意調解后,在三十日內組織完成調解工作。信訪事項的調解要符合信訪條例等規定。
(四)調解達成后,各方當事人應當簽署政府采購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確認,當事人各執1份,財政部門留存1份。
第三方機構進行調解的,達成調解協議后由財政部門予以確認。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不予確認:1.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2.侵害他人利益的;3.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達成調解后,調解協議或調解書作為爭議處理結案材料歸檔。
(五)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小組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可以以書面形式記載調解過程中無爭議的事實,并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確認。在后續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程序中,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原認定事實的情形外,當事人無需對調解過程中已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舉證。
六、調解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調解:
(一)調解期限屆滿,未達成調解協議的;
(二)當事人不愿意繼續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的;
(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調解的;
(四)需要終止調解的其他情形。
終止調解后,相關爭議按照原行政裁決、信訪、舉報等處理程序依法進行處理。
七、相關要求
(一)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府采購爭議調解工作,及時妥善推進矛盾糾紛化解,提升行政調解工作水平,不向各方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二)調解小組應以各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為基礎,堅持客觀中立立場,不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
(三)各方當事人在調解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均應予以保密。
(四)本工作指引暫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