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財法〔2009〕19號
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屬礦 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各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分局:
現將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屬礦 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粵財法〔2009〕9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粵財法〔2009〕9號
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屬礦 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屬礦 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7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8]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現將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
二、食用鹽仍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其具體范圍是指符合《食用鹽》(GB5461-2000)和《食用鹽衛生標準》(GB2721-2003)兩項國家標準的食用鹽。
三、本通知所稱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煤炭和鹽。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94)財稅字第2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工業鹽和食用鹽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7]10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色金屬焙燒礦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4]621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